這篇文章探討二親等間財產移轉的案例分析。

根據遺產稅與贈與稅法第5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除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所以只要牽涉二親等之間財產買賣者,當事人須主動舉證資金流程無問題,這牽涉至兩方面,一為確有合理之買賣價款之資金流動,再者則是舉證確認該資金確為買受人一方所有,或其所能負擔之能力範圍之內,兩者缺一不可。否則將依該法條,以「視為贈與」要求賣方十日內補報贈與稅,十日內未補報者加罰一倍稅款。

 

    通常各位碰到的情形幾乎都是「父母」移轉房子給「年幼小孩」,小孩的頭期款或是總價款(可只用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價值即可,不需要到市價)基本上都是由父母之前分年期贈與所得,當父母將房子以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賣」給小孩後,父母需要注意兩件事:

1.提出雙方收付款存摺影本資料證明小孩的錢確實有回至父母戶頭以完成對價交易之行為、

2.同時舉證小孩之資金來源確為之前父母所分年贈與,舉證的最好方式為提出之前父母和小孩兩方的銀行存摺,將每年的贈與資金匯款紀錄清楚標明以供辨認。

如此一來即不用課徵任何贈與稅。

 

    要注意小孩的購屋價款不得為父母直接借與,或是由父母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而來,否則仍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喔。

 

    當然也聽過不少人是用偷吃步的方式做啦,也就是直接用小孩的名義買房子,父母出錢,賭國稅局抓不到,反正抓到了十日內依視為贈與論規定補本稅即可,不過這是游走法律邊緣的方式啦,比較不建議各位使用。

 

不想被課贈與稅...二親等財產買賣 須提證明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二親等間財產移轉,是否舉證屬於買賣關係,影響稅負甚鉅。

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陳君於今年8月間移轉土地給給其弟,經國稅局查核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移轉,但陳君主張二人間確屬買賣行為,並提出價款為700萬元的買賣契約書,以及買賣雙方收付款存摺影本等資料,同時提示買受人陳君弟弟購買土地的資金來源,是陳君之弟本人從定期存款到期中途解約所支付的價款證明,國稅局經查核屬實,所以不用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移轉,應妥善保管契約書及收付款資金流程等相關資料,以免國稅局查核時,因無法提出確實買賣價款證明,而被課徵贈與稅。

不過,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張三以買賣名義,將名下數筆不動產轉讓給子女兩人,因兩名子女均未成年,似無足夠自有資金購買這些不動產的能力,因此遭檢舉涉有應課徵贈與稅情事。

張三君及其子女說明,資金來源是歷年自張三受贈數筆現金累積而來,並提供支付張三不動產價款流程證明。因張三及其子女僅說明資金來源為歷年受贈,而未提供歷年贈與稅申報及核定資料,經國稅局深入查核發現,張三所附不動產價款是在不動產移轉前,由張三將資金移至其子女名下,再安排虛偽資金流程轉回至張三銀行帳戶。

北區國稅局經審酌各項查得證據,認定張三轉移不動產給子女為贈與而非買賣,除補課贈與稅外,因張三未於該局通知申報贈與稅的十日內補申報,最後按漏稅額處一倍罰鍰。

國稅局表示,二親等間主張買賣財產,買方支付價款的資金來源,不得為出賣人直接借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而來,否則仍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而所謂二親等以內「親屬」包括血親親屬(如父子、兄弟姊妹)與姻親親屬(如兄嫂、弟媳、妯娌、連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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